导语
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付了款,也开了股东会,但一直没去办工商变更。两年后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主张这位「已经退出」的股东仍需承担责任。这类纠纷的根源,在于没有区分股权转让的生效与对外公示效力。
本篇说明股权转让变动何时生效、未办变更登记的法律后果,以及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各自的效力。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一、两个关键节点
对内节点:记载于股东名册。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对外节点: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关系到对抗第三人,例如名义股东对外处分股权的情形。
二、签约与付款不等于取得股东资格
签约与付款只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权效力,对公司并不当然产生效果。
忽略了名册变更与登记环节,就会出现「钱付了、权没到手」的僵局。
操作清单
转让协议生效后,先由公司更新股东名册,这是股东资格对内确认的关键动作。
随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对外公示效力,让第三人可以查询到变更事实。
两项都完成后,把全套文件归档:协议、股东会决议、名册更新页、变更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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