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这类争议的举证重点,在于证明转让时出资期限的状态,以及受让人是否明知未实缴事实。转让时点、章程记载、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条款,都是关键材料。
本篇梳理相关证据的组织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届期转让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章程日期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一、债权人的举证
需要证明股权转让的事实、转让时的出资状态,以及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事实。
工商内档中的股权变更记录、章程记载的出资期限,是基础材料。
二、受让人的免责举证
在已届期未缴或作价不实的情形下,受让人主张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尽调记录、对方提供的出资材料、付款与交割过程中的沟通记录,都是可能的免责证据。
操作清单
调取章程与工商档案,固定转让发生时的出资期限与实缴状态。
留存转让协议中关于出资情况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这是判断受让人是否知情的重要依据。
受让人应主动核查受让股权的实缴情况,并保留核查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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