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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责任接力的时间基线|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转让时点决定了适用哪一套规则,而责任的发生时间又与原出资期限相关。两张时间表叠加在一起,才构成完整的责任判断框架。

本篇用时间轴的方式梳理责任的发生与存续。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届期转让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章程日期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一、关键时间点

转让时点决定适用哪种情形:届期前转让适用补充责任规则,届期后转让适用连带责任规则。

受让人缴纳义务的到期日,通常沿用原章程记载的出资期限。

二、追索的时间

补充责任的承担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为条件,因此债权人主张的时间通常晚于出资期限届满。

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时效与对股东的责任主张需要分别关注。

操作清单

以转让协议生效之日与工商变更之日为两个关键节点,确认何时发生权利变动。

在原出资期限届满后,关注受让人是否按期缴纳,这是转让人补充责任是否被激活的前提。

转让人转让后持续关注公司的公示信息,及时发现风险信号。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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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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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公司股权、股东纠纷与公司治理方向。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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