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以其转让时的未实缴部分为限。这个上限如何确定,取决于认缴额、已缴额与转让时点的组合。
本篇给出责任范围的计算方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届期转让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章程日期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一、补充责任的范围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是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部分,即差额部分。
受让人已缴纳部分的,转让人不再就该部分承担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范围
连带责任的范围是出资不足的部分,例如已届期未缴的金额,或非货币出资作价与认缴额的差额。
受让人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的,可以免除连带责任,由转让人单独承担。
操作清单
计算转让时点的未缴余额,即认缴额减去已实缴额。
补充责任的范围以该未缴余额为限,不扩大到受让人后来产生的其他义务。
多手转让的情形下,逐一核对各手的未缴余额,避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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