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转让后出资责任的争议中,转让人的抗辩空间主要在于责任形态与范围,受让人则可能主张对未实缴事实不知情。双方的主张都需要证据支撑。
本篇梳理双方的论点与应对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届期转让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章程日期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一、债权人一侧
第一步,查清转让时点与届期状态,确定适用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第二步,把转让人与受让人一并列为被告,扩大可执行主体范围。
二、转让人一侧
第一步,保留转让时已如实披露的证据,降低连带责任的风险。
第二步,与受让人约定补偿与追偿条款,把风险向下传递。
三、受让人一侧
第一步,尽调留痕,为可能主张免责保存证据。
第二步,评估承接的出资义务规模,把价款与义务一并测算。
操作清单
转让人主张责任限于补充性质,并明确范围以转让时未缴余额为限。
受让人若主张不知情,需要提供核查记录等材料,否则难以成立。
债权人在组织请求时,应明确各被告的责任形态,便于判决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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