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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六十日与九十日|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回购请求权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错过节点可能导致权利无法行使。从决议作出到提出请求,再到提起诉讼,每一步都有节奏。

本篇梳理关键时间点与逾期后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亦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协商期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应当与公司协商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期限的性质

九十日属于不变期间,超过该期间起诉,可能被驳回。这是实务中风险最高的时间点之一。

因此决定主张回购的股东,应当在得知决议后立即启动,避免在协商中耗尽期限。

操作清单

在决议作出时即明确记载反对意见,并写入会议记录。

决议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保留送达证据。

协商不成的,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避免因拖延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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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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