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先协商、后诉讼是这类案件的常规路径。协商阶段的价值在于锁定价格区间与支付安排,诉讼阶段则解决协商不成的部分。
本篇给出两条路径的衔接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亦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协商阶段
书面提出回购请求,明确请求收购的股权比例与价格主张,并保留送达证据。
协商过程中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作出评估,为价格确定提供依据。
二、诉讼阶段
协商不成的,在九十日内起诉,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诉讼请求应当具体,包括请求收购的股权比例与价格确定方式。
操作清单
第一步:书面提出回购请求,明确主张的价格与计算依据。
第二步:与公司就价格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保留书面记录。
第三步:协商不成的,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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