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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请求权的三个误判|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

重庆公司股权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公司不分红我就能要求回购」,这个理解并不完整。回购请求权有严格的适用情形,并非所有不满都构成法定事由。

本篇辨析围绕回购请求权的常见误解。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亦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误判一:只要不分红就能要求回购

需要同时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三项要件。单一年度不分红不满足条件。

二、误判二:投了反对票就随时可以起诉

九十日是硬性期限,超过即丧失权利。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踩的坑。

三、误判三:回购价格由公司说了算

法律要求的是「合理价格」,不是公司单方确定的低价。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决。

操作清单

不要以为只要公司盈利未分配就能请求回购,还需符合连续多年不分配等要件。

不要忽略投反对票与书面请求这两个程序条件,缺失会直接影响权利成立。

不要把回购请求与其他股东权利混用,权利基础不同,主张方式也不同。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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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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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公司股权、股东纠纷与公司治理方向。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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