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回购争议中,小股东希望快速变现并取得合理价格,公司或控股股东则倾向于压低价格、延后支付。双方的博弈集中在价格与支付节奏上。
本篇梳理双方可用的策略。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亦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请求回购的股东
第一步,在决议时明确投反对票并保留记录,这是主张的前提。
第二步,在六十日内启动协商,同时在九十日内完成起诉准备。
第三步,同步委托评估,为价格主张准备依据。
二、公司与其他股东
第一步,审查主张方是否满足要件,特别是是否在期限内主张。
第二步,对价格提出合理意见并准备财务材料。
第三步,评估回购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提前安排资金。
操作清单
小股东应尽早固定决议与反对意见的证据,并主动提出有依据的价格主张。
公司方面若对价格有异议,应提供支撑低价的财务资料,而非单纯否认。
双方都应评估诉讼与协商的成本,多数案件存在通过协议解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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