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持股比例不高但关系紧密的股东突然去世,其继承人希望承继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其他股东则认为,公司是几个人商量着办起来的,不愿意与不熟悉的人共事。这一冲突的解决依据,是股东资格继承规则与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
本篇说明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定路径、章程排除的可能性与继承人的权利范围,并解释为什么「查章程」是这类问题的第一步。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既承继权利也承继未尽的出资义务;公司可基于人合性在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排除或限制安排。
一、默认规则与例外
默认规则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意继承的是「股东资格」,不只是财产权益。
例外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章程可以作出排除或限制安排,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二、优先适用章程
实务中第一步永远是查章程。章程对继承作出限制的,继承人可能只能取得对应的财产权益,而不能成为股东。
章程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默认规则。因此对家族企业而言,章程条款远比想象中重要。
操作清单
先查阅章程,确认对股东资格继承是否有特别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无特别约定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及其他股东应予配合。
继承人应尽快完成继承权公证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主张资格的基础材料。
对家族企业而言,在股东健在时就通过章程把继承安排写清楚,成本相对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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