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章程中的继承条款,是处理这类问题最有效的前置工具。写清楚继承人取得资格的条件与程序,能避免大量事后纷争。
本篇给出继承条款的设计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既承继权利也承继未尽的出资义务;公司可基于人合性在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排除或限制安排。
一、家族企业的常见安排
约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权益,但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方可取得股东资格;不同意的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
这种安排兼顾了人合性与继承人的财产利益,是常见的折中方案。
二、条款要写具体
明确同意的程序、不同意的处理方式、价格确定方法与支付安排。
避免只写「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而不写不同意时怎么办,否则条款难以执行。
操作清单
约定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例如需经其他股东一定比例同意。
约定多人继承时的代表机制与表决权行使方式,避免表决权分散。
约定无法取得资格的替代安排,例如由公司或指定股东按约定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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