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股东资格继承争议中,继承人力图落实身份权利,公司与其他股东则可能希望限制外人进入。双方的博弈既有法律层面的对抗,也有商业上的协商空间。
本篇梳理双方的论点与应对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取得股东资格的,既承继权利也承继未尽的出资义务;公司可基于人合性在章程中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排除或限制安排。
一、继承人一侧
第一步,核查章程是否存在继承限制,判断自己的权利边界。
第二步,无争议的尽快办理公证与公司变更;有争议的及时起诉。
第三步,评估标的股权的出资缺口,把义务与权利一并测算。
二、公司与其他股东一侧
第一步,依据章程判断是否可以限制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第二步,不同意接纳的,按章程约定履行收购程序,以合理价格受让。
第三步,注意程序合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限制条款失效。
操作清单
继承人应尽快取得权利凭证并向公司书面主张,防止被长期搁置。
公司与其他股东若依据章程限制,应当出示明确、合法有效的章程条款。
双方均可考虑通过收购、补偿等商业化方式解决,避免公司经营长期停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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